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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的比較與選擇

欄目:行業動態 發布時間:2023-12-23
我國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的比較與選擇

摘要:在城鄉分割的體制下,我國城鄉產業自成一體,封閉發展,農業產業鏈也被分割在不同地區和部門,無法整合成一條完整的產業鏈。整合農業產業鏈,提高農業的比較效益和農民的市場地位,使農民能夠分享農產品加工和銷售等非農產業環節的收益,已經成為我國農業發展的當務之急。本文分析和比較了我國當前農業產業鏈整合中存在的集貿市場直接交易型、專業市場批發交易型、農民合作組織型、“公司加農戶”型產業鏈整合模式的利弊,提出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選擇農民合作組織型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作為未來農業產業鏈整合的主導模式,使農戶能夠在自愿互助的基礎上組織起來,建立起各種農民合作組織,從而把農戶經營的產業鏈延伸到農產品生產的產前和產后等非農環節,分享農業產業鏈中非農產業環節的利潤,并改善自身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

關鍵詞:農業產業鏈; 合作化; 農業產業化

一、引論

自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我國農村開始實行家庭承包制和農業市場化改革。這場改革是我國農村發生的一次重要制度變遷。當時改革的重點是在國家、集體和農戶之間對農村土地產出的收益進行了分割,形成了“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余的都是自己的”契約結構。這場改革較好地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的激勵與監督問題,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基本解決了我國主要農產品供應長期短缺的問題。但是,從長遠來看,這場改革仍只是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的一個新的起點。隨著我國農業市場化、商品化和專業化程度提高以及農產品供求格局改變,農業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受市場需求的約束越來越明顯。小農分散經營與社會化大生產的矛盾,已經成為我國農業現代化新階段最突出的難題。近年來我國農產品市場經常發生“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過度競爭以及農產品價格劇烈波動的現象,充分說明我國分散經營的小農還不能很好地適應大市場,還沒有解決好農業比較收益低、農民增收難等問題。國際農業發展的經驗表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提高農業的比較收益,增加農民的收入,需要拓寬農業發展領域和產業鏈條,向農業的產前和產后延伸,把現代工業、商業乃至運輸、金融、保險等同種植業、養殖業緊密結合起來,整合成完善的農業產業鏈,實現農業產業化和合作化經營,變傳統小農為組織化的現代小農。這一方面可以增強農民的市場談判力,另一方面還可以使農民能夠分享農產品加工和銷售等環節的收益,從而實現“以城帶鄉、以工促農”。因此,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理論界和農業生產實踐部門紛紛致力于探索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力圖整合農業產業鏈。2003年《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也明確提出,要“鼓勵工商企業投資發展農產品加工和營銷,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形成科研、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的產業鏈”。自此,全國各地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農業產業化經營和產業鏈整合的新模式。但是,現有的研究主要關注如何減少交易費用,提高農業一體化經營水平,拓寬和延長農業產業鏈,而忽視了農業產業鏈整合過程中的利益分配問題。其結果是完整的農業產業鏈形成后,非農企業控制著農業鏈中的關鍵環節,整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收益主要落入龍頭企業之中,廣大從事種植環節的農民仍然無法分享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收益。因此,我國在實現農業產業化經營過程中,不但要關注構建完整的農業產業鏈,而且要選擇合適的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這是關系到新階段我國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城鄉統籌發展的重要問題。本文對我國當前主要的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利弊進行了比較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選擇農民合作組織型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作為主導模式的政策主張。

二、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的比較分析

產業鏈(IndustryChain)是產業經濟學中的一個概念。它是指在原材料采購、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生產制造、最終產品配送到消費者等整個過程中所涉及的各個環節所構成的鏈條。早在20世紀50年代,經濟學家赫希曼(Hirschman)就從產業的前向和后向聯系的角度解釋了產業鏈的概念。他認為在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各產業之間存在著廣泛的、復雜的和密切的技術經濟聯系,正是經濟活動中各產業之間前、后向的關聯關系組成了產業鏈[1]。20世紀80年代中期,哈佛大學的邁克爾·波特教授(Michael·Porter)又提出了價值鏈(ValueChain)的概念。他認為企業創造價值的過程可以分解為一系列相互關聯的“增值活動”,每一項增值活動是價值鏈上的一個環節,其總和構成企業的價值鏈。隨著產業內分工的深化與發展,原先在一個企業內部的研發、采購、生產、銷售、服務等價值創造活動逐步分離到多個企業,這些企業相互構成上下游關系,共同創造價值,形成完整的產業鏈。波特教授認為,現代競爭已經從單個企業之間的競爭擴展到產業鏈的競爭,競爭的優勢依賴于企業與整個產業鏈上下游環節的系統協調[2]。在這種形勢下,整合產業鏈,已經成為產業形成競爭優勢的重要源泉。

與非農產業相比,農業由于自身的特性,分工的演進相對比較緩慢,生產的迂回度不大,產業鏈也較短。特別是我國在城鄉分割的體制下,城鄉之間生產要素的流動一直受到一道道“無形城墻”的阻隔,結果我國形成了“城市搞工業、農村搞農業”的產業發展格局。城鄉產業自成一體,封閉發展,農業產業鏈也被分割在不同地區和部門,無法形成完整的產業鏈。以我國的飼料產業為例,就能充分說明我國農業產業鏈分割斷裂的狀況。我國飼料工業一般發源于國有糧食部門,正規飼料廠一般建在縣以上的城區,飼料原料如玉米、豆粕等主要來自農村,加工以后的飼料也主要銷往農村。但飼料廠的專業技術和營銷人員一般只跟經銷商接觸,很少深入養殖戶,更沒有與養殖戶組成緊密的聯合體。飼料產業鏈的上游與下游環節即飼料加工業企業與養殖戶是嚴重脫節的[3]。近年來,隨著農業技術的進步和農業組織的創新,我國農業產業鏈中的產前、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環節的分工不斷深化。傳統自給自足、分戶經營的農業經營模式正在逐步被現代經營模式所取代。整合農業產業鏈,將分散布局于農村、郊區、城市的農業產業鏈整合成暢通、統一、協調的產業鏈,已經成為統籌我國城鄉發展的關鍵[4]。在全國各地,各種各樣的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也應運而生。從目前我國存在的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來看,我認為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模式(見圖1)。

圖片

1.集貿市場直接交易型。這是分散的小農與分散的農產品消費者在傳統的集貿市場直接進行交易,集貿市場成為整合產業鏈的關鍵。這種整合模式雖然可以減少交易的中間環節,但沒有規模化和專業的優勢,而且交易范圍有限,交易成本較高,交易數量和價格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這種純粹的、面對面的即時買賣,屬于市場經濟的基本內容,也是在各個傳統社會里普遍存在的基層交易活動。
2.專業市場批發交易型。這是在一個地方建立起農產品的專業批發市場,大批中間商在專業市場進行批發交易,中間商再分別聯系農戶和消費者,專業批發市場成為整合產業鏈的關鍵。這種整合模式具有交易的規模效益,也有利于農業的專業化發展,但對于農戶而言,價格和交易的不確定性仍無法減少,農戶也難以分享農產品加工、銷售環節的利潤。而且,在這種產業鏈整合模式下,農產品交易的中間環節增加,再加上中間商可以利用信息壟斷和區位壟斷的優勢,壓低農產品收購價格、抬高銷售價格,獲取高額利潤,而農產品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易受損害。
3.農民合作組織型。這是農戶在自愿互助的基礎上成立各種類型的合作經濟組織,再由合作經濟組織充當中介,為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合作經濟組織既可以與中間商達成銷售協議,統一銷售農產品,也可以自己從事農產品的加工和銷售,向農產品加工和銷售等高附加值環節延伸。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扮演著整合整個農業產業鏈的關鍵角色。這種整合模式有利于農民增強在市場交易中的地位,也有利于農戶分享產前、產后環節的利潤,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我國還處在初步發展階段,還不成熟。
4.“公司加農戶”型。這種整合模式是一家或幾家農業“龍頭”企業負責向農戶提供良種和技術,再與農戶簽訂農產品回收協議,形成“市場牽龍頭、龍頭帶基地、基地聯農戶”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農業龍頭企業扮演整合產業鏈的關鍵角色。這種整合模式有利于解決農戶獲得新的技術,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但是也存在著局限性:一是公司(龍頭企業)與農戶仍不是真正的利益共同體,而是兩個利益主體,兩者的關系比較脆弱,一旦市場環境發生不利變化,兩者很容易出現不合作行為,從而帶來公司(龍頭企業)與眾多分散農戶相互間的履約率低、交易成本高的問題;二是在這種產業鏈整合模式下,公司(龍頭企業)往往控制著產業的關鍵環節,處于強勢地位,而分散的農戶在與公司談判簽訂合同時,仍然處于弱勢地位。在這種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下,盡管農業生產鏈條得到延伸和擴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減少了農戶面臨的市場風險,但農戶在這個生產鏈條中仍然難以分享農產品加工和銷售等非農產業鏈條的利潤,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農戶在市場競爭中的弱勢地位。

三、我國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的選擇

從上面的分析看出,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各有利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農業產業鏈的整合模式并非相互替代的關系,而應是互補的關系。它們彼此之間盡管有競爭,但也是能共存共榮的。特別是由于我國地區經濟發展差距較大,各個地區農業產業組織發展的水平也千差萬別,不可能一刀切,采取單一的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但是,我也認為,我國農業產業鏈整合還是有必要選擇一種模式作為主導的產業鏈整合模式,以引領未來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發展的方向。那么,從我國的現實條件和未來發展趨勢出發,我國應選擇哪種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呢?國內有的學者認為,農業企業是農業產業鏈中實力最強的主體,企業擁有先進的經營理念,現代化的技術,強大的資源整合能力和較高的市場營銷水平。農業龍頭企業組建產業鏈最合適[5]。在我國各地農業產業化經營實踐中,“公司(龍頭企業)加農戶”也成為當前流行的模式。但我主張,從長遠的發展來看,我國還是應選擇農民合作組織型的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

眾所周知,在我國實行家庭承包制后,農民自主經營,掌握了絕大部分農地產出的收益權,較好地解決了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問題。但是,當前我國農業發展中仍存在著兩大突出問題:一是千家萬戶分散經營的小農生產與千變萬化大市場的矛盾沒有解決;二是農民組織化程度低,缺乏市場談判能力,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這使得目前我國的農業生產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農產品價格波動劇烈,農民“增產不增收”、“增產反而減收”的現象頻繁出現。農業比較收益低、農民增收難、城鄉差距大的格局也沒有得到根本改變[6]。在這種狀況下,如果采取“公司加農戶”型的產業鏈整合模式,雖然有利于農業一體化經營水平的提高,穩定農產品市場,降低農民面臨的市場風險,但農產品生產產前、產后等環節的利潤仍然很難反饋給農民。農業作為弱勢產業、農民作為弱勢群體的狀況仍然無法改變,城鄉差距也就難以消除。以我國肉雞產業鏈為案例,就能很好地說明這個道理。根據翟雪玲、韓一軍對我國肉雞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的實地調查,發現目前我國肉雞產業組織的主要模式是“公司+農戶”,公司在雞苗、飼料、活雞收購等方面價格制定中具有很強的主導權。在肉雞價格上漲時,公司往往通過抬高雞苗價格和飼料價格增加公司利潤。而養殖戶基本上是分散經營,他們在信息、流通、銷售方面缺乏相應的技能,基本上沒有價格談判的能力和權利,無法參與肉雞流通過程,無法分享流通過程中的增值收益。他們在肉雞漲價過程中獲得的利潤十分有限。在這種產業鏈整合模式下,產業鏈中各環節主體之間利益分配很不均衡,加工、流通和銷售環節的利潤遠遠高出養殖環節。在整個產業鏈中,養殖戶承擔的成本最多,占總成本的80%—94%,但其所獲得的利潤僅占11%—30%。收購、加工和零售環節主體承擔的成本較少,但所獲利潤卻較高[7]。

選擇農民合作組織型的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就是把處于市場競爭不利地位的弱小農戶按照平等原則,在自愿互助的基礎上組織起來,建立起各種農業合作組織,如供銷合作社、信貸合作社和各種農產品加工服務的合作社等,這些合作組織既可以充當中介,為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也可以接受農產品加工、銷售企業的委托,為其提供農產品收購,降低農戶與企業之間的交易費用。合作組織還可以自己從事農產品的加工和銷售,向農產品加工和銷售等高附加值環節延伸,提高農產品生產經營的比較收益。在這種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中,農民合作組織將成為整合整個農業產業鏈的主體,扮演關鍵角色。我國選擇這種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國當前分散經營的農戶可以通過合作組織,把經營活動延伸到農產品生產前的服務環節和產后的加工、流通、銷售等環節,再以合作組織內部分紅的方式,分享農業產業鏈中非農產業環節的利潤,并改善自身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從而保障農業產業化過程中農戶的利益,有利于縮小工農差別和城鄉差別。實際上,無論是在歐美等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各種農民的合作組織已成為廣大小規模經營的農戶參與市場競爭、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方式,也取得顯著的成效。正如我國臺灣地區經濟學家于宗先所言:“農民是小規模生產者,特別需要合作。合作組織實為農民自助或自衛的有效組織。現今的任何國家,如欲救濟農民的生活,無不先從提倡農業合作入手。若無合作組織,則不僅農民有許多應自行經營的業務無法興辦,經濟上的利益損失很大,即政府機關和公共團體有意救濟農民或扶助農業,亦感無從下手。故農民的合作事業實為今日發展農業及保護農民經濟利益的基礎,亦為促進農民團結所必需。”[8]326

農民合作組織是農民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這種經濟組織的出現主要是農民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基礎上,為實現某些共同利益而采取合作行動的結果。它是勞動者聯合的組織,一般遵循“一社員一投票權”原則(OneMemberOneVotePrinciple)。目前,在我國發展農民合作組織,還面臨著合作社經營人才短缺、合作社發展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合作社治理機制不完善、農民缺乏合作精神和意識等各種因素的制約。但我認為,最重要的制約還是我國農村現行的土地制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但是,我國目前的集體并不是獨立的、合格的產權主體。從比較法角度看,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均只承認個人所有和法人所有兩種所有權形態,而不承認除此之外的獨立的集體所有權。西方國家那些所謂的“集體”,如農會、民間合作社等,都是建立在私有產權基礎上的合作經濟組織。目前在我國許多農村地區,農民合作化是直接將承包給一家一戶的土地重新收歸現有的村集體統一經營,將村民委員會轉變為農民合作組織。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因為村民委員會不是集體經濟組織,而是群眾自治性組織,其職能是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它更多地是作為國家的最底層代理人出現的,其目標和宗旨不同于集體經濟組織[9]。因此,我認為,在我國發展農民合作組織,必須改革現有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再以村委會作為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而應是按照“國家終極所有,農戶永久使用”的原則進行農村土地產權的分割和配置,形成合理的農村土地產權結構。過去我國有關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問題的研究大多是順著財產主體的絕對所有(如絕對公有或絕對私有)的傳統思路展開的,爭論的重點也放在農村土地國有化還是私有化等土地所有制問題上。但在現代產權經濟學看來,產權實際上是處置權、收益權、轉讓權等多種權利組合的權利束(abundleofrights),或者說是一種多種權利的結構。在現實世界里,產權完全歸某個產權主體所有的情形是極其罕見的,更多的情形是產權被分割配置給各種主體,形成種類繁多的產權結構[10]。因此,目前學術界再一味抽象地談論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意義已經不大,也很難使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走出困境。

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應根據現代產權經濟學理論的新發展,轉換思路,從抽象爭論土地所有制轉向具體探索在各個產權主體之間合理分割和配置農村土地產權,把改革重點轉變到優化農村土地產權結構上來。為了有效率地使用土地資源,并保障社會和生態效益,我主張按照“國家終極所有,農戶永久使用”的原則進行農村土地產權的分割和配置。即將土地的最終所有權、最終處分權、部分開發收益權以及土地宏觀規劃、整治和管理權歸國家,而土地實際占有權、自主經營決策權、轉讓權、產出收益權和部分開發收益權等權利歸農戶。通過農村土地的實測、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理順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把農村土地各類產權全部確權到到戶、到人。再在此基礎上,農戶之間通過產權重組和聯合,按照平等和自愿原則建立起新型的農民合作組織,并以此作為農業產業鏈整合的主體,扮演整合農業產業鏈的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