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務局關于申報2024年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項目的通知
京商市建字〔2024〕3號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有關單位:
為促進本市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發展,提高交易能力,改善經營環境,根據《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商務財務字〔2017〕47號)及《關于〈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京商財務字〔2019〕7號),擬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一定資金支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內容
支持符合本市農產品流通體系發展規劃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進一步優化空間布局,升級改造,轉變經營方式和交易模式,不斷增強農產品日常供應保障能力,持續提升滿足市民多樣化需求的供給水平。支持完善標準化交易專區、配送中心、冷藏冷凍、電子結算、信息化、電子商務平臺、檢驗檢測、廢棄物循環利用與處理、安全監控等設施建設、改造及設備購置。
二、申報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在北京地區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截至申報之日,項目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成立時間應滿一年。
(二)項目應由具備經營資質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或其全資子公司直接投資建設,或由與具備經營資質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或其全資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經營者直接投資建設。租賃期需滿足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未到期。
(三)項目實施時間應在2023年1月1日(含)以后,且能夠按計劃實施,支持資金支付及發票開具時間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的實際投資,審定實際投資總額不低于審定計劃投資總額(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資總額)的70%。
(四)項目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得重復申報。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申報方向或內容列入《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范圍的;申報企業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申報企業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申報單位近三年內發生過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支持標準
資金支持比例不超過項目審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市政府及中央部門確定的重點項目、公共服務類項目除外)。
四、申報材料
項目申請材料一式兩份,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并加蓋單位公章(全套申報材料需掃描電子版一并提交),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申報材料如下:
(一)項目申報書(點擊下載);
(二)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點擊下載);
(三)2024年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點擊下載);
(四)項目單位法人證明文件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項目單位信用報告(可在“信用中國”網站查詢下載);
(五)項目開工等相關證明材料;與投資額相對應的支出合同和支出憑證等材料;改造自有房屋的項目,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改造租賃房屋的項目,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六)其他與項目相關的材料。
項目申報材料統一使用A4紙,一式兩份,按順序裝訂成冊,在首頁、末頁加蓋公章及騎縫章。
五、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自通知發布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隸屬關系將申報材料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項目申報單位應在按下文所列規定時間節點前完成項目申報。
(二)項目審核。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應及時完成項目初審,匯總通過初審的項目填列《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和《商業流通發展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點擊下載)后報市商務局。于2024年9月15日前匯總上報第一批項目,12月15日前匯總上報第二批項目,逾期不予受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按時間進度推進。對于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按《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
(二)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序做好相關工作。應加強對已支持項目的后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后,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對于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其他事項
本文件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
北京市商務局
2024年6月12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