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率,更好發揮投資引導帶動作用,2023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修訂后的《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經貿規〔2021〕817號)同時廢止。
本次修訂后的文件中與《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經貿規〔2021〕817號)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 ||
- | 2021版 | 2024版 |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 | 省級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等 | 省級發展改革委、以物流為主的中央企業(含中央本級單位) |
資金安排方式 | 央企項目為投資補助。省級發展改革委可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投資補助。 | 投資補助 |
支持范圍 | 物流基礎設施補短板項目。重點支持已納入年度建設名單的國家物流樞紐、國家骨干冷鏈物流基地內的公共性、基礎性設施補短板項目,包括多式聯運轉運設施項目,高標準公共倉儲設施新建、改擴建及智能化改造項目,保稅倉儲設施項目,公共物流信息平臺和信息化提升項目等。 | 物流基礎設施補短板項目。重點支持已納入年度建設名單的國家物流樞紐、國家骨干冷鏈物流基地和國家級示范物流園區范圍內的基礎性、公共性、公益性設施補短板項目,包括多式聯運轉運場站項目,高標準公共倉儲設施新建、改擴建及智能化改造項目,保稅倉儲設施項目,公共物流信息平臺和信息化提升項目,應急物流設施項目等。 |
冷鏈物流設施項目。重點支持服務于肉類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鏈物流設施項目(不含屠宰加工線等生產設施),公共冷庫新建、改擴建、智能化改造及相關配套設施項目。 | 冷鏈物流設施項目。重點支持冷鏈集配中心項目,公共冷庫新建、改擴建、智能化改造及相關配套設施項目。城郊大倉基地項目。重點支持城郊大倉基地范圍內的基礎性、公共性、公益性補短板設施項目建設,包括高標準公共倉儲、分撥配送設施新建、改擴建及智能化改造項目等。 | |
申報條件 | 申報時項目實際完成投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70%。 | 擬新建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后即可按期開工建設;已開工項目申報時項目主體工程未完工; |
支持標準 | 單個項目支持標準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按本辦法第九條核定投資的30%,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中央預算內投資均為一次性安排,其他專項已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本專項不再重復安排。 | 單個項目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按本辦法第八條核定投資的30%。(取消上限限制) |
項目申報 | 匯總申報單位應在本專項當年投資計劃申報時限內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報材料。其中,中央管理企業需報送項目申報請示文件和每個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地方項目需報送項目申報請示文件和每個項目的單行材料。省級發展改革委在下達投資分解計劃時,應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單位(法人)和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進行報備。 | 匯總申報單位應在本專項當年投資計劃申報時限內,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報請示文件和資金申請報告。請示文件中應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單位(法人)和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進行報備。 |
項目審核 |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匯總申報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評審,研究形成符合支持方向的項目清單。同時,綜合考慮本專項資金總規模、符合支持方向的項目情況、區域分布等,研究確定單個項目支持金額核算標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投資咨詢委托評估信息管理系統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匯總申報單位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結合上年度項目管理、監督檢查、審計等情況,統籌平衡后研究形成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和績效目標。 |
年度投資計劃調整 | 如因建設主體、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總投資等發生重大變更或因某些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繼而確需調整投資計劃的,中央管理企業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地方項目由相關省級發展改革委按程序調整,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 如因建設主體、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總投資等發生重大變更或因某些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確需調整投資計劃的,匯總申報單位應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調整請示文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程序調整。 |
監督檢查 | (一)對評估督導、審計、檢查中發現存在資金不落實、投資計劃執行和建設進度慢等問題較多的,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約談、現場督辦等給予嚴肅處理;(二)對存在用已完工項目申報、虛報投資規模、建設內容與申報內容不符、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等問題,將及時調整投資計劃,并根據有關項目管理規定進一步采取扣減、收回、暫停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懲戒,相關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 第十八條對存在以下問題的匯總申報單位或項目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采取通報、約談相關中央企業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取消或核減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等措施。(一)項目未按時開工、建設進度和績效目標執行不及預期、超期未完工的;(二)項目申報、審核、分解下達年度計劃出現嚴重失誤的;(三)項目調度不及時、重大項目庫數據填報失誤的;(四)項目問題整改工作不力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第十九條對存在以下問題的匯總申報單位或項目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可采取責令整改、暫停或停止撥付、收回中央預算內補助資金、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取消或核減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等措施。同時,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的;(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
END